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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(5)

2015-01-22 >>编辑:常识坊整理

第十六条

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,发行人必须公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。

募集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
(一)发行人的名称;

(二)批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及其文号;

(三)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介绍;

(四)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;

(五)发行的起止日期;

(六)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总额;

(七)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和付息日期;

(八)募集资金的用途;

(九)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及担保事项;

(十)可转换公司债券偿还方法;

(十一)申请转股的程序;

(十二)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方法;

(十三)转换期;

(十四)转换年度有关利息、股利的归属;

(十五)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;

(十六)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;

(十七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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