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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(3)

2015-01-22 >>编辑:常识坊整理

第十二条

税务人员申请执法能级一级认证,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、工作学习年限满15年;申请执法能级二级,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、工作学习年限满12年;申请执法能级三级认证,必须已取得税收执法资格、工作学习年限满9年。

首次执法能级认证,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税务人员,可以自行选报相应执法能级。

本条所称“工作学习年限”包括工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、大专以上或者高中毕业后就读中专的学习年限。但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,不重复计算。

第十三条

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
能级认证考核占百分之四十,能级认证考试占百分之六十。

第十四条

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务人员所在税务机关组织进行。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、业务素质、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。考核合格者,才可参加认证考试。

第十五条

通过认证考核、认证考试的申请人,由省级税务机关授予其执法能级,并颁发证书。

第十六条

税务人员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、记过处分的,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一级或执法能级二级的,应下调一级;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三级的,应取消执法能级。

税务人员被取消执法资格的,应取消执法能级。

税务人员执法能级被取消,二年后可重新参加执法能级认证,并可直接选报其取消前的执法能级,但应当先取得执法资格。

第十七条

评定为相应能级的人员数与申请人数应当保持适当比例。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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