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六条
函授教育必须统筹规划,合理布局。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划函授教育时,要根据本系统、本地区的人才规划和学校条件,在专业设置和招生地区等方面,切实做好协调和配合工作。
第七条
高等学校举办本、专科函授教育,要由学校提出申请,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国务院有关部委,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,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。举办大学后的继续教育,要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,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。本、专科函授教育招生必须纳入国家高等教育招生计划。
第八条
函授教育开设的专业,必须是适合以函授方式施教的专业。开设的专业名称,应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的全日制专业目录为依据。
2、第二章 教学
第九条
函授教学应以有计划、有组织、有指导的自学为主,并组织系统的集中面授,注重理论联系实际。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必须认真、严格地组织教学全过程。
第十条
教学计划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依据。函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,应参照全日制同类课程教学大纲要求,结合函授教育特点,制订函授教学大钢。本、专科函授教育,实行学年制,也可以实行学分制。
第十一条
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,包括自学、面授、辅导答疑、作业、实验、实习、考试(考查)、课程设计、毕业设计及答辩(或毕业论文及答辩,或毕业考试)。面授及教师指导的实验、实习应占高等学校同层次同专业授课总学时的百分之三十左右。
第十二条
在教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。各种教学环节,都要在教师指导下进行。同时充分调动函授生学习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。面授教学要注意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