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、第三章 科研
第十三条
在抓好教学工作的前提下,各校应有组织、有计划地开展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。除一般的科学研究外,函授教育的科研课题,应着重在对函授教育特点、规律的研究,高等函授的教育方法、教学管理和教学手段等远距离教育问题的研究,高等函授教材、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的编写和研究,同时也可以结合函授生从事的生产、技术管理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。
第十四条
函授教育的科学研究应纳入学校的科研规划,保证必要的条件,对取得的科研成果要组织交流推广,并给予奖励。
4、第四章 教师
第十五条
加强函授教师队伍的建设是办好函授教育的关键。函授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的一部分,应由热爱函授教育、具有教学经验和较高业务水平的专、兼职教师组成。举办函授教育的高等学校;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编制。函授教师可定编到人,也可定编不定人,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,统筹安排。
第十六条
函授教师必须努力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,认真完成教学任务,对函授生热情指导,严格要求,教书育人。要积极钻研业务,编好教材、自学指导书和教学参考资料。不断总结函授教学经验,改进教学方法,探索函授教育规律,提高教学质量,努力开展本门学科及函授教育方面的科学研究。
第十七条
高等学校在评定函授教师的任职资格时,对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核,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同时,还应根据函授教育的特点,着重从教学成绩、编写教材、教学资料的质量以及科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考核。在进修、参加学术活动、国际交流、以及学术休假等方面,应与其它教师一视同仁。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从政治上、生活上对函授教师给予热情关怀和帮助。尊重他们的劳动。切实保证他们工作上、生活上的必要条件,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上做出成绩。对于热爱函授教育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函授教师,给予表彰和奖励。